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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商标注册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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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商标注册麻烦吗?

作者:延安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8 08:46:16

延安商标注册麻烦吗?现如今大家都在进行商标注册,很多客户也正在着手进行这项对于企业或者自身来说必不可少的一项行动。可是进行商标注册第一个重要的事情便是进行商标取名了。一个好的名字可以让您的商标一次成功。相反则可能走很多弯路。

商标注册麻烦吗?众所周知,大品牌财大气粗。在商标注册这里也一样,这些大品牌往往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不光注册一个商标,还可能会进行一些防御性商标的注册,把其相似的一些也注册掉。这样一个影响两个,两个影响四个的方式用自身以及防御性商标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同时像大品牌很多都是驰名商标,不管他们是否是驰名商标,其商标在公众心中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基础,有了一定的认知程度,并且还是在先注册。您的商标成功率会大大降低。所以还是远离这些商标才是上上之选。现在商标注册量急剧增加,如果只是一味的追求简短的名字反而会让您的商标注册进行的更难,所以您只要找到喜欢的一定要进行专业的商标查询,找寻专业的备案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麻烦吗?注册商标首选你要有个自己比较中意的商标名,然后查询是否存在近似或相同的商标,有的话则需要把商标名进行部分修改,再重新查询,直到有没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才到提交商标注册这一步。

在工商部门查处冒充注册商标案件时,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拿着一份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不可能是冒充注册商标。这些当事人犯了不了解商标注册程序,混淆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商标核准注册的概念。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有很多步骤: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开始,到时取得受理通知书,到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核准公告直到最后发证,通常需要近14个月左右的时间,如商标在公告期间有人提出异议,那么注册时间更长。

当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完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这个通知书的作用类似于收条,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后给当事人的凭证。《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商标局受理了商标注册申请,而并未表明该申请是否能被核准。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虽已被商标局受理,但经审查后又被驳回了,最终未能注册成功。

注册商标使用合法性证明文件是《商标注册证》。因此在拿到商标注册证以前该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如果在此时之前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并标注了注册标记,就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另外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以及使用了不得用于商标的标志作为商标,都将会被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使用未注册商标还要承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超过5万金额的假冒商标违法收入,要负刑事责任。

按中国法律规则,驰名商标确定的路径有司法确定和行政确定两种路径。

1、司法确定

司法确定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子中,对原告的商标是不是是驰名商标经过判决书的方法予以承认。依据现行法律,一般的商标侵权诉讼并不能发动驰名商标确定程序。司法确定驰名商标源于一个格外的诉讼,而对驰名商标的承认恳求则是作为一个格外建议和依据呈现,当法院采用该建议和依据时,即会以判决书的方法承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因而司法确定驰名商标要害在于以下两点:

1、找准申述的目标和完全契合确定规则的侵权案子;

2、供给充沛的证实资料,使法官采用原告需求,然后确定其为驰名商标。

2、行政确定

行政确定的路径包含三种方法:在商标贰言、商标评定、商标行政案子中给予确定。商标贰言、商标评定必须有别人契合条件的在先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作为条件,契合条件的发动程序较少,所以在三种确定方法中,在商标行政案子中确定驰名商标是行政确定的最主要方法,约占全部行政确定的70%。

在行政案子中确定驰名商标的原理是:当地工商局依据投诉人的投诉,对一个格外的商标侵权向国家商标局请示解决办法,终究由商标局对投诉人的商标是不是是驰名商标给出行政批复。

因而,行政确定的要害点同样在于找准个案发动驰名商标确定程序、供给契合检查需求的充沛的证实资料然后使检查人员支撑咱们的建议。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