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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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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的内容

作者:延安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7 08:35:13

延安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对经过形式审查、决定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对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行政行为。

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商标法》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可注册性和与在先权利商标的关系等方面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这些要求和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商标法》第10-13、16、28、29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第19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13、16条等条款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的审查(即所谓禁止性规定的审查或绝对条件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即所谓在先商标权的审查或相对条件的审查),适用《商标法》第28、29条及《实施条例》第19、21条的规定。

前文提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要件的具体条款就是商标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

1、《商标法》第10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标志除了禁止使用外,当然还禁止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规定禁止注册的标志不完全禁止使用,并且,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还可以予以注册;

3、《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条是与新增加的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相应订立的三维标志实质审查的配套条款,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实质要件的特殊规定;

4、《商标法》第13条关于保护两种类型驰名商标的规定;

5、《商标法》第16条关于地埋标志(即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规定;

6、《商标法》第28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确定商标权归属时注册在先的审查原则;

7、《商标法》第2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或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规定,该条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下确定商标权归属时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审查原则;

8、《实施条例》第19条关于不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如何处理的规定,该条是对《商标法》第29条的补充;

9、《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部分驳回的规定。上述第1、2、3、5项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标实质审查中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而4、6、7、8项的规定则属于驳回的相对理由,第9项则是取代原审查意见书程序的新的程序性规定,依该规定做出部分驳回决定时,既可以引用前述绝对理由,还可以引用相对理由,或者二者同时引用。

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方面与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相比存在一些特殊性,因此,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注册和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也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该遵循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中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过程,在先商标权审查就是商标审查人员对指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定过程,虽然实质审查过程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但是审查人员的所有决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商标实质审查的结果根据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法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有三种结果:1、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2、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而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或与他人的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则商标局对在前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对在其余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相关的法律概念前面的三种审查结果涵盖了以下几个需要明确的法律概念:1、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是指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做出初步同意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不属于注册商标,故而没有商标专用权。

2、商标公告。《商标公告》是商标局定期编印发行的官方出版物,其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撤消公告等等。初步审定商标的公告是指商标局将决定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内容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以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也便于其他在先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名义和地址、商标图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所属类别、申请日期、初步审定编号;属共同申请的,代表人名义和地址,及共同申请人的名义;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名义;属立体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的,加注说明;放弃商标部分内容专用权的,关于放弃部分的声明;属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法的使用管理规则等。

3、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常指全部驳回),是指经过实质审查,在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行政行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以发给《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4、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它取代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2款关于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实施《商标审查意见书》制度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正而给申请人提供的修正意见,申请人如按要求如期修正,商标局则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则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这就是说,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商标审查意见书》,只是实质审查的中间程序,而不是最终结果。现行的部分驳回程序,则是商标局实质审查的最终结果之一,商标局以发给申请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依据部分驳回程序做出的审查结论,体现在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既包括应予驳回不予公告的内容,又包括可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内容。至于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何时公告,现行做法是: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则将准予初步审定的内容及时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还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中可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内容也暂不予以公告,而是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公告初步审定的内容。

该内容可能仅仅是商标局部分驳回时保留下来的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涉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生效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或服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至少在现行《商标法》没有增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割成两个或多个申请的规定的情况下,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只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申请人一份商标注册证,这就要求该商标注册申请中能够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应同时公告。

鉴于商标评审及诉讼终结往往费时较长,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是否向商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应该权衡利弊,做出恰当选择。《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按商标局的要求修正并及时回复商标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则无此要求。不必回复正是部分驳回优于审查意见书的重要标志。它不仅简化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保证了审查程序的公正,而且大大减少了因审查意见书往返延时、申请人自作主张的修改、审查员的失误等原因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从审查程序上确保了商标实质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为申请人合理地获得商标权利奠定了基础。

5、不予公告。不予公告,是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商标局实施的不予刊发《商标公告》的行为。如果是全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内容都不予登载《商标公告》。如果是部分驳回,而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就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局被驳回的注册申请内容不予登载《商标公告》,而公告未被驳回的内容。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向商标评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如前文所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部内容暂时均不予公告,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再决定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其余不能初步审定的部分则不予公告。

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现在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等,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二、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三、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四、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五、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六、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商标品牌经济,以其提升实体经济价值的符号生产、符号经济为特征,以其超越资源经济、价格经济的消费者关系经济、价值经济为实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势不可挡的新经济。在品牌学意义上,当品牌经营者通过品牌的符号体系、文化意蕴、与消费者的关系等各种物质的、文化的、实在的、虚拟的因素等构成品牌之后,产品便会因为具有品牌的无形资产而产生超额价值。

商标品牌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商标品牌是企业商品和服务水平、经营能力、声誉及影响力、社会价值等企业文化要素交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通过品质生产实现、商标保护识别、市场营销达到、消费价值实现、企业利润回报等一系列管理和运营,影响着市场、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商标品牌的价值需要与顾客接触才能彰显,核心意义在于创造良好的顾客感受和体验,追求顾客满意。离开商标品牌价值谈商标品牌,毫无意义。品牌能够产生的超额收益使品牌具备了竞争优势。

品牌价值是品牌客户、渠道成员和品牌企业共同创造的。企业或产品拥有了商标品牌会比没有取得该商标品牌时获得更大的销量和更多的收益,这种商标品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就是商标品牌价值,并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稳定优势。企业对商标品牌的投入与管理是品牌价值增值的必由之路。增强品牌强度,进而提高品牌价值,离不开企业对品牌建设的长期投入与为提升品牌价值所进行的有效管理。

顾客忠诚度对商标品牌价值有重要影响,而商标品牌价值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顾客忠诚度。商标品牌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重要的是需要有品质和质量支撑,获得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商标品牌价值是消费者对企业或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的综合反映。通过揭示企业商标品牌价值,可以反映和巩固企业在行业的定位,而领导品牌则可以更好地确立其行业主导地位,引导社会资源向这些优秀品牌企业集聚。

同时,通过揭示企业商标品牌价值,还可以分类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资源优势,及时调整品牌策略,促进企业优化营销方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商标品牌也应该在资本市场和企业融资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未来要推动商标品牌资本化运作,探索企业如何运用商标品牌质押融资,探索开展商标品牌证券化和信托业务,积极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而商标品牌要在投融资、兼并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前提就是要准确认识和反映商标品牌价值,这样才能既合理发挥商标品牌资本功能,又有效防范资本市场风险。

加强商标品牌价值评估的重要性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相继发布,为我国商标品牌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文件明确要求加速我国品牌价值评价国际化进程,支持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品牌评价机构,研究建立商标价值评估体系,提高品牌研究水平,发布客观公正的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逐步提高公信力,发挥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

随后,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又相继发布了2016年和2017年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计划强调了要推进知识产权产品价值计量标准和方法研究,完善推广知识产权产品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加大知识产权领域评议服务和信用标准研制工作力度,定期发布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和知识产权年度发展报告。

由此可见,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评价理论研究机构和品牌评价机构十分必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从机构组织层面保障商标品牌价值评价研究走在世界前沿,才能在国际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具有话语权,切实维护中国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权益。2017年5月1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明确提出以提升中国品牌竞争力为目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在全面构建品牌培育服务体系方面,要分类指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规范发展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上述意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动商标品牌建设,相得益彰。中华商标协会在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方面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会、企业家对话及分行业调研活动,加强商标品牌理论研究,并提出了以上市公司和公开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价对象的商标品牌价值批量评估理念和思路。

中华商标协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共同建立的中国商标品牌研究院每年发布中国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和中国商标品牌年度发展报告,已经发布的《2016沪深上市公司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和《中国商标品牌年度发展报告(2016)》,为国内商标品牌价值研究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可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主体的作用。

而企业怎样才能成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这就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到商标品牌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对于商标品牌资产要能够发现价值、管理价值、提升价值,即进行商标品牌资产的价值评估、价值管理和价值提升。因此要增强企业商标品牌意识,促进企业提高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并组织和扶持公益机构开展品牌基础理论、价值评价、发展指数等研究。

在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方面,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评价体系是基础,加强自主商标品牌保护是手段,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和服务能力离不开商标品牌评价和商标品牌保护。因此,未来在商标品牌建设方面,要关注商标品牌评价和商标品牌保护这两大方面。商标品牌价值评估与评价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商标品牌评价是一项基础性的重要活动,商标品牌价值排行榜的发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