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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商标注册使用许可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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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商标注册使用许可有何作用

作者:延安百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8 08:52:19

延安商标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在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只是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另外,将许可使用合同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人查阅,起到公示的作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该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

在民法惯例上,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将交送存查、报送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一般都将未依法交送存查、报送备案的行为后果确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处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无不利,也不影响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就是说,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合同后,虽然未向商标局进行备案,但并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需说明一点的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被许可人和许可人没按规定办理存查、备案手续,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局作出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现在的政策来看,公司是注册容易注销难,有很多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者经济环境问题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公司就无法维系下去。这种情况下最好的选择就是直接注销,有的公司也会选择通过零申报的方式来维持一段时间。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零申报超过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公司会被纳入税务异常。而一旦企业陷入税务异常就无法顺利注销。所以小编还是建议企业不经营了抓紧时间注销。零申报公司与一般公司注销的流程是一致的,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详细的注销流程如下:

1、注销登报公告根据工商局要求在指定报纸发出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公示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持公司以下资料前往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注销登记的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公告等。

2、税务注销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申请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股东会决议;书面申请;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未缴销的发票;发票领购本等;清算报告;增殖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进项抵扣凭证、有关合同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要注意的是在未办结税务注销之前,公司都是正常经营状态,仍然需按时申报纳税。

3、工商注销提供以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确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报告;注销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证明、指定委托书原件;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公章。申请通过后可领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4、银行注销还需要办理银行注销,到相应银行按要求提交资料即可完成。

5、注销印章携带公章、刻章登记卡以及法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即可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是:

(一)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三)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国际局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指定保护的国家越多、则越节省费用);

(四)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一到一年半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域名和商标属于注册体系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人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注册为域名的情况,甚至也有人恶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抢注为域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会导致域名注销或者转移给他人使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注册域名和侵犯商标权的关系。如果将该域名投入商业使用并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如果仅仅注册域名却未投入实际使用,也会侵犯商标权吗?对此问题,可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首先,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如果注册争议域名后未实际投入使用,还未使该域名与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建立指示来源关系,就不会造成将域名作为网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记而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可能。只有对域名进行了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也限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应具备被控侵权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要件。关于涉及网络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见,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至少应该满足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通过该域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条件。

域名即使投入使用,如果使用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性的使用或者使用域名的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则该使用域名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注册域名后进行使用的行为尚且未必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注册域名的行为即更难以认定为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如果仅仅注册了域名尚未投入实际使用,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当然这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将他人商标抢注为域名,如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注册,根据具体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不能再持有相关域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仅注册域名未使用的情况,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